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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拘留拒不执行当庭还款被判缓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8-09-15 浏览量:0

欠银行借款本息25万余元,偷偷卖掉自家猪场里养殖的70余头猪后,不仅未向法院如实申报,还将卖猪款挪作他用,两次被司法拘留,依然拒不还款,直到在法庭受审才认识到触犯法律,当庭还清全部借款本息。近日,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俞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俞某以养猪缺乏资金为由向定远县农村商业银行炉桥支行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后,经农商行炉桥支行多次催要,俞某未予偿还。

    2017年9月,定远法院判令俞某偿还银行借款本息25.35万元。判决生效后,俞某分文未还。

    2017年11月,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先后向俞某下达执行通知书、被告财产令,要求俞某履行义务、申报财产。谁知俞某不仅拒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甚至在将自己经营的猪场里70余头猪卖掉后,私自将卖猪款挪作他用,对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视若无睹,逃避执行。2018年2月12日,法院依法对俞某司法拘留,没想到在拘留所过年也没能唤醒俞某心中的愧疚,15日拘留期届满,俞某淡定地离开拘留所。6月4日,法院再次决定对俞某司法拘留15日。6月6日,法院以俞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定远县公安局立案侦查。6月14日,公安民警将俞某抓获。

    “我愿意马上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偿还所有借款,恳请法庭能够给我一次机会。”近日在法庭受审时,俞某当庭认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俞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归案后,俞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俞某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村民委员会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已当庭清偿全部借款本息,决定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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