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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悔婚男方索要彩礼法院依法判决返还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9-02-27 浏览量:0

 在现代,有些地方把彩礼叫作纳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是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悔婚。近日,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因女方悔婚法院依法判决女方返还收取男方的彩礼。

  据悉,原告刘某毅与原告刘某系父子关系,被告胡某与被告陈某系母女关系。2016年农历12月26日,刘某与陈某经人介绍认识。同年农历12月29日,双方在被告家里举行了订婚仪式。两原告给付了两被告现金彩礼及被告亲属红包钱。订婚后刘某与陈某没有在一起生活,不久两人分手,两原告遂向两被告要求退还彩礼。当原告找到胡某要求退还彩礼时,胡某称因工地需要资金周转已用于工地上。胡某承诺在2017年农历3月底付清,如到期未付清加倍支付,并出具欠条一张做凭证,内容为:“胡某今欠到刘某毅叁万元整,在农历3月底付清,如到期未付清加倍”。后被告胡某未按期支付原告刘某毅欠款,酿成本纠纷。

  法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以结婚为目的举行订婚仪式,原告依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付了被告彩礼钱及亲属红包。后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分手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致使结婚的目的不能实现,双方亦未在一起生活,故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已给付的彩礼。法院以被告胡某出具的欠条确定的30000元为彩礼数额。被告胡某承诺在2017年农历3月底付清彩礼,到期后并未支付。虽然被告胡某承诺逾期未付加倍支付,但该违约金约定过高,有失公平原则,法院酌情认定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5月1日起计算。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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